一、总则
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报警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3. 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建设管理
4. 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5. 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和稳定性。
6. 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7. 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质量。
三、运行管理
8. 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9. 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10. 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行质量。
四、责任追究
1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报警监控系统损坏、中断运行等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对于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