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政策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二章 产业支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化。
第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提供实习实训机会。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培养人工智能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对于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贡献的人才,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创新环境建设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