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政策,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优化产业环境,鼓励创新和创业。
第二章 产业支持与激励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第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等方式,提升人工智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支持。
第三章 人才与教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提供奖学金、实习实训等支持。
第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同培养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对于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科研与创新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科研项目,提高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研究。
第九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对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