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药店产品没有进销存是否要罚款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中包括药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等要求。
如果药店未能按照规定建立或执行这些制度,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如果药店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未保存相关记录,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药店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样根据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药店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未按要求执行,那么处罚将有所不同。根据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药店虽然建立了制度但未按要求执行,那么将面临较轻的罚款。
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第六十七条,如果药店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药店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药店如果没有建立或执行进销存管理制度,确实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但是,如果药店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未按要求执行,那么处罚将相对较轻。因此,药店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进销存制度的落实,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药店还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