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使用OA系统截图作为证据是完全可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截图可以作为一种书证形式被提交和使用。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截图内容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关系中的某一事实,如工作沟通记录、打卡记录等,它便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然而,在将截图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1. 真实性问题:截图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由于原件可能存在易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因此,提交的截图需要经过公证或提供经过公证的副本。
2. 完整性问题: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展现,截图应尽可能完整地展示相关内容,避免断章取义或遗漏关键信息。同时,与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将更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
3. 法律要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因此,在提交截图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其为原始文件,而不是复制件。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中,OA系统截图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通过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有效地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