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以下是对《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移交、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2. 电子档案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政务信息,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文件、统计数据、业务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类政务信息资源。
3. 电子档案的收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收集机制,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电子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电子档案的存储: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的存储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5. 电子档案的使用: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使用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循“按需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6. 电子档案的共享: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共享机制,确保电子档案的互联互通和高效利用。电子档案的共享应当遵循“安全保密、开放共享”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和公众利益。
7. 电子档案的移交: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移交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有序流转和长期保存。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遵循“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合规性和连续性。
8. 电子档案的销毁: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的销毁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彻底销毁和信息安全。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严格审批、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9.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督促整改。
10.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电子档案损失、泄露、篡改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电子档案损失、泄露、篡改等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