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加快资产更新换代,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和管理其资产,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