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软件开发是否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时,我们需要了解研发费用的构成以及相关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意味着,虽然软件本身可能不直接计入无形资产,但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的一部分进行加计扣除。
然而,并非所有软件开发活动都符合研发费用的条件。例如,如果软件开发是为了销售而进行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能作为研发费用扣除。此外,如果软件开发活动是企业内部自行开发的,而不是为了获取外部许可或授权,那么这些活动产生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扣除。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将研发费用全部扣除,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再扣除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其他支出。同样,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将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再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总之,软件开发是否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软件开发活动可能不符合研发费用的条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