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创项目采购活动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活动记录进行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同时,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活动记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因此,信创项目采购活动记录至少保存五年的原因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追溯和审查采购过程。同时,这也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权益,防止因采购活动记录丢失或损坏而影响后续的审计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