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系统通讯录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或模仿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者主要标志;(二)伪造或冒用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三)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认证标志等;(四)以其他方法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五)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或说明;(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八)拒绝交易、中断交易、破坏合同等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规定了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公司系统通讯录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