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中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鼓励软件开发者创作和创新,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即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计算。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和范围:该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的范围,包括程序、文档、数据库等。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象,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主体: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负责开发、设计、编写、测试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的个人或组织。
3. 著作权内容: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修改权、注释权、反向工程权、破解权等。这些权利是软件开发者对其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享有的权利。
4. 著作权保护期限: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即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计算,保护期限为50年。这是为了鼓励软件开发者持续投入研发,保持软件的先进性和竞争力。
5. 侵权行为: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行政监管: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监管职责,包括查处侵权行为、监督软件市场秩序等。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旨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鼓励软件开发者创作和创新,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