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该条规定明确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以特定的方式表示的智力成果,包括程序、文档等。这些智力成果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独立思考和创新的结果,具有独创性。因此,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软件开发者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只要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完成并被合法使用,其著作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期限的设定是为了鼓励软件开发者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同时也保障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总之,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创作者享有一系列著作权,这些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使用者应当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得非法复制、传播、销售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