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智慧化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山西省智慧化建筑工地的管理,提高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单位。
3. 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组织管理
4. 建筑工地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 建筑工地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 建筑工地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安全管理
7.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8. 建筑工地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9. 建筑工地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技术管理
10. 建筑工地应当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11. 建筑工地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法律责任
1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附则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