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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2025-07-13 9
导读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档案的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档案的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投标档案是指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保密的原则。

二、招投标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在招投标活动中及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第七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合同协议书;

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六)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对招投标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招投标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查阅、复制和使用。查阅、复制和使用招投标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招投标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再需要保留的招投标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销毁招投标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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