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档案的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投标档案是指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保密的原则。
二、招投标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在招投标活动中及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第七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合同协议书;
(六)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对招投标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招投标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查阅、复制和使用。查阅、复制和使用招投标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招投标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再需要保留的招投标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销毁招投标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五、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