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 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商品价款、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则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具体条件如下:
1.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
3. 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增值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等信息;
4.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并出具退税凭证;
5. 纳税人持退税凭证到银行办理税款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情况。对于其他情况,如购买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等,不适用该政策。此外,该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