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是指对软件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年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对于软件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软件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参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确定。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经营策略来制定合理的摊销计划,以确保软件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