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重犯的情况主要包括:
1. 多次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每次行为都未得逞。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虽然实施了多次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每次行为都未得逞,因此不构成累犯。
2. 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虽然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因此也不构成累犯。
3. 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但随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虽然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他犯罪未得逞,因此也不构成累犯。
4. 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随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构成累犯。例如,犯罪分子在一次犯罪行为中未得逞,但在另一次犯罪行为中又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两次犯罪均未得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构成累犯,需要依法从重处罚。
总之,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重犯情况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子的意志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