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安全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的,能够处理信息并提供服务的各种设备和系统。具体来说,包括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设备、通信设备等。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非法获取”。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攻击、破解密码等方式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敏感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等。
再次,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非法控制”。非法控制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攻击、破解密码等方式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敏感信息;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等。
最后,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破坏”。破坏是指故意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数据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法手段删除、篡改、泄露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敏感信息;通过非法手段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等。
在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限或者超出了权限范围,仍然进行非法获取、控制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2. 行为方式: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公开的、合法的,但是仍然进行了非法获取、控制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3. 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受损、数据泄露或者商业秘密被侵犯,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4. 行为动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报复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5. 行为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总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标准是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方式、行为结果、行为动机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只有当这些因素都满足时,才能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