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能够识别或者追踪到的个人信息,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
因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