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修改、删除系统重要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主体: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校教师等。这些自然人可能因为工作需要、学术研究或其他原因,需要接触到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可能会触犯本罪。
2. 单位主体:除了自然人主体外,任何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单位可能因为业务需要、研究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接触到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可能会触犯本罪。
3. 非法组织:一些没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或个人,也可能因为某种目的而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组织或个人可能因为经济利益、政治目的或其他原因,非法获取、修改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重要数据。
4. 外国人:在涉及外国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如果涉及到我国法律禁止的内容,也可能构成本罪。例如,如果外国人通过网络侵入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篡改或删除重要数据,就可能触犯本罪。
5. 网络服务提供商: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为疏忽或故意,允许未授权的用户访问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总的来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主体是广泛的,包括自然人、单位、非法组织、外国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这些主体都可能因为某种原因,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修改或删除重要数据,从而触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