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提高智能工厂的建设和管理质量,促进智能制造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关于开展智能工厂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能工厂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智能工厂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具有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等特点的制造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智能工厂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记录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六)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七)具有完善的社会责任体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研发机构、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企业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程度、网络化程度、数字化程度、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评审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况。通过评审的企业将获得智能工厂认定证书。
第七条 获得智能工厂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企业运行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获得智能工厂认定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撤销其认定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智能工厂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