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交警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警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警支队、大队、中队等单位。
第三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可靠、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警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第六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注重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审批程序、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实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目标、预算、进度、质量、风险等要素,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交警队伍的信息化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交警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交警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交警信息化建设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