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扣是针对纳税人购买和使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如发票打印机、扫描器等)以及进行相关技术维护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比例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海关代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税额应转回。此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尚未开具相应发票的,可继续按照原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于技术维护的费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抵扣,具体抵扣时间限制如下:
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
- 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自行开发研制的税控专用设备和取得的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免费使用权,其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
- 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用可在下一次增值税应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已抵减的增值税额再次追加抵减50%。
2. 技术维护费:
- 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扣政策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同时,这些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