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23年1月1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新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产品或服务的过程。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写作、内容创作、广告文案、设计制作、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机器翻译、智能客服、智能推荐等。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体,是指个人。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知识产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产生的数据和成果,应当尊重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2. 保护用户隐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3. 维护公共利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促进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 加强监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6.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
7.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存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