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确保安全、合法、合规。
第四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分为基础类、应用类、服务类三大类。基础类指用于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基础技术;应用类指基于基础类技术进行开发的应用产品;服务类指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服务的机构或平台。
第六条 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基础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和监督由科技部负责,应用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和监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和监督由商务部负责。
第三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注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应遵循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服务应遵循诚信、透明、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与评估
第十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服务的监管。
第十一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凌寒(回答)
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文件,它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该办法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分类和管理责任,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服务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监管与评估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