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字作品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畴。因此,计算机软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计算机软件具有独创性。计算机软件是由程序员根据一定的需求和目标编写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种独创性是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计算机软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创作的,其内容和形式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或满足某种需求。这种实用性也是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条件。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可以通过复制、发行、展示等方式进行传播。这种可复制性使得计算机软件更容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独创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等条件。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转让和使用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