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退税政策是针对软件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自2010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包括汉字处理软件、程控电话交换机软件、分式运算机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编译型软件工具、工业自动化软件、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嵌入式软件系统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可退金额的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 其他扣减额 可退金额 = 当期内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 其他扣减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软件产品时,按照购进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指企业在研发软件产品过程中,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其他扣减额是指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退税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99号),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硬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硬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硬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