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準则和不动产的,为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并自用不动产的当天。
5.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6. 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相关情形发生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