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职责
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组织在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
三、建设与运行
1.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
3.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四、维护与使用
1.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3. 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不完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使用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加强对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