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没有特殊的身份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从犯罪对象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包括用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而盗窃罪的对象则是财物,可以是金钱、物品、文件等。
再次,从犯罪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黑客技术、病毒攻击等方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的数据。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则是直接窃取财物。
此外,从犯罪结果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结果往往是非法获取大量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盗窃罪的结果则是窃取财物,对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最后,从刑罚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罚通常较重,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盗窃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因为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犯罪结果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