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诊所管理办法》,卫健委对诊所的信息化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诊所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患者就诊信息、处方信息、检验检查结果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诊所应当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2. 诊所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信息系统进行诊疗活动,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医疗信息系统。
3. 诊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子病历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系统运行状态、数据备份情况、用户反馈等。
4. 诊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5. 诊所应当接受患者对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患者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患者。
6. 诊所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众通报处理结果。
7. 诊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8. 诊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支持,解决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9. 诊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价,对于考核评价结果,应当认真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10. 诊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工作。